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局某某派出所警察,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建阳区**路**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号楼**室,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间,被告人叶某某调任至建阳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任警务队长,在某某派出所工作期间,叶某某与魏某某、李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结识,后还通过魏、李二人,陆续认识了魏某某、李某甲一伙的“小弟”邹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叶某某在与魏某某、李某甲等人交往过程中,不仅接受对方的请吃、到魏某某办公室喝茶,还携带家属参加魏某某组织的旅游活动,与魏某某建立了较密切的私人联系。
1、2016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带领某某派出所警务队,在侦办温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徐某某一案过程中,发现了杨某某、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涉案的线索。叶某某明知杨某某、周某某与魏某某、李某甲的关系,仍私下与魏某某接触,询问杨某某、周某某参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确认杨某某、周某某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在单位隐瞒案件事实,还授意魏、李安排温某某、谢某某(已判决)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了结案件,致使该案的指使者张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和另两名共犯杨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未得到及时追究。
2018年9月,张某某、魏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被司法机关查处,故意伤害徐某某一案被查明系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
2、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带队负责侦办景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建阳夜艳酒吧等处聚众斗殴案,期间,办案组发现了景某某涉案的线索,并准备对景某某采取抓捕措施。景某某得知叶某某与魏某某关系密切,为逃避刑事追究,托魏某某出面找叶某某说情及打听侦查进展情况。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景某某等人涉案且该案系团伙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仍接受魏某某的请托,同意包庇景某某,并授意魏某某让景某某安排几个人出来“扛罪”,随后又在抓捕景某某过程中,多次故意推托延缓行动,致使景某某组织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年月,景某某等人被司法机关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夜艳酒吧和南平市第二医院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也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二、徇私枉法
2016年7月间,被告人叶某某负责调查王某某在**附近被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一案,期间,叶某某发现其朋友郑某甲可能与案件有关联的线索。郑某甲得知叶某某在调查该案遂带着黄某某去找叶某某,如实告知叶某某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请叶某某帮忙摆平此事。被告人叶某某为徇私情同意帮忙,一面拖延王某某的伤情鉴定,另一面还让黄某某去找王某某私下协商赔偿事宜,待黄某某一伙与王某某一方和解后,叶某某又授意黄某某安排一未成年人袁某前来投案,让其承担打伤王某某的责任,致使黄某某等多人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间,黄某某因其他犯罪行为被立案查处,其伙同他人在建阳区狮子山加油站附近实施的该起聚众斗殴犯罪被发现并重新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办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全省境内旅客住宿信息、刑事案件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周某某、温某某、景某某、吴某甲、郑某乙、黄某某、袁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乙、刘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建阳区公安局出具的徐某某等人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徇情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元兴、吴娟
检察官助理:何 璐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侦查卷拾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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