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从温州前往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月30日22时许,叶某某等人在**镇**街“**诊所”背后的出租房**室被镇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同年12月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叶某某欲再次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月7日3时许,叶某某途经中缅边境“S**-S**”界桩附近的“**”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1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