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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邛崃市**镇**街**号** 栋** 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邛崃市临街办拱辰路口“弘居家私”,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用POS机将其广发银行信用卡内的25000元刷走;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又以同样手段刷走被害人李某甲20000元。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20000元,涉案金额共计25000元。

2、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西街22号“与狼共舞”铺面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宋某某信用卡内的35000元刷走。

3、2019年12月30日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在邛崃市临邛城区趁被害人邹某某让其帮忙注销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之机,在套取被害人邹某某的交易密码后,多次用POS机将被害人邹某某信用卡内的94000元刷走;其间,被告人叶某某还以帮助被害人邹某某提升另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得信任,先后用POS机将被害人邹某某该信用卡内的81980元刷走。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37580元,涉案金额共计138400元。

4、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邛崃市固驿镇春台社区“百灵多功能家具店”铺面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陈某甲信用卡内的19800元刷走。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5000元,涉案金额共计14800元,。

5、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南街小学停车场附近,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胡某甲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胡某甲信用卡内的10000元刷走。

6、2019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兴欣街“茂利源旅馆”,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卓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卓某某信用卡内的20000元刷走。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10000元,涉案金额共计10000元。

7、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193号“韩式连锁瘦身”店铺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陈某乙信用卡内的5000元刷走。

8 、2019年12月30日10 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兴园五路86中国移动店铺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晏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晏某某信用卡内的21500元刷走。

9 、2019年11 月28 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新津县五津镇双柏路32号“丽枫酒店”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李某乙信用卡内的12000元刷走。

10、2020年1月2日11 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新时代商城9 栋19号“M I N I童装”店铺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闵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闵某某信用卡内的16000万元刷走。

11、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50号“欧抱抱童装”店铺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程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程某某信用卡内的16000元刷走。

12、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崇州市崇阳镇唐人街购物中心耐克专卖店内,以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名义获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肖某某信用卡内的31000元刷走。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20819.29元,涉案金额共计10180.71元。

13、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崇州市崇阳镇永安东路239号店铺内,以解决信用卡无法刷卡支付为由获取被害人胡某乙的信任,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乙信用卡内的46000元刷走。

14、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大邑县新场镇太平横街122号店铺内,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获取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钟某某信用卡内的5000元刷走。

15、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蒲江县鹤山镇广定路89号附8 号店铺内, 以升级信用卡的名义获取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卢某某信用卡内的12000元刷走。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10000元,涉案金额共计2000元。

16、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蒲江县寿安镇蒲新路西段4 号店铺内,以升级信用卡的名义获取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曾某某信用卡内的16000元刷走。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7200元,涉案金额共计8800元。

17、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蒲江县鹤山镇棋苑巷27号“纳米汗蒸养生馆”内,以升级信用卡的名义获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用POS机将被害人刘某某信用卡内的48000元刷走;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又以同样手段刷走被害人刘某某4800元;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又以信用卡认证费为由刷走被害人刘某某4150元。后被告人叶某某于案发前共还款4587.5元,涉案金额共计52362.5元。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428043.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叁册、补充卷叁拾贰页;

3.提讯证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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