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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上海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上海市宝山区**路**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思平,新余市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叶某某所在的上海绘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参加培训的上海培训学生要求叶某某找人代替参加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于是叶某某就联系新余从事过教育工作的朋友张某甲(另案处理),并到新余与张某甲见面。张某甲向叶某某介绍了在江西工程学院从事招生工作的老师张某乙(另案处理)认识,叶某某请张某乙帮忙找四十六个人替考,并商量只要安排替考的人通过考试,每通过一个就给张某乙人民币600元的报酬,若未通过考试则每一个给张某乙人民币100元的报酬。随后,张某乙与叶某某相互留了联系方式,叶某某便回到了上海。

张某乙找到正在江西省工程学院读书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让王某某去找四十六个人代替他人参加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并承诺只要安排替考的人通过考试,每通过一个就给王某某人民币500元的报酬,若未通过考试则每一个给王某某人民币100元的报酬。王某某答应后,便在本班级以及将需要找人代替参加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的消息发送至QQ兼职群里寻找替考的人员,并称会有报酬的方式寻找到四十六名愿意参加替考的人。之后,王某某分别向四十六个参加替考的人收集了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和一张2寸电子照片,并告知张某乙已经找到了四十六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消息。张某乙将该消息告知了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则通过在网上搜索制作身份证,找到了新余市金盾电脑店老板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朱某某联系,要求朱某某制作四十六张假的身份证,并商量每张假身份证人民币75元。随后,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乙发送了一份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参加考试考生的名单,并让张某乙联系朱某某去制作假身份证,同时被告人叶某某将朱某某的电话和微信以及店铺的位置发给了张某乙。张某乙随后通过微信将参加考试考生的身份证、朱某某金盾电脑行打印店的位置发给了王某某,叫王某某去找朱某某对接,同时找到了吴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假准考证。

2019年3月18日,王某某到朱某某的金盾电脑行将之前收集好的四十六个人的名单和电子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并支付了定金。朱某某收到名单和电子照片之后,在其店里利用PS图像处理软件,采用将身份证名字、头像照片、年龄替换以及编造地址的方式制作假的身份证,共制作四十六张假的身份证。之后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让叶某某叫人到金盾电脑店取走已制作好的假身份证。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19时05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朱某某共计人民币3450元。随后王某某便到金盾电脑店找朱某某拿到了四十六张假身份证。3月22日下午,王某某将假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发给替考的人员,要求替考人员于次日持证参加考试。

2019年3月23日,在新余学院进行的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过程中,王某某和相关代考人员被新余学院监考人员发现并报案。同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受理本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新余学院报案材料、微信支付清单、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梁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共计四十六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鑫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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