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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世禾新村**幢**室,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阳冬坊**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绍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及施某某(另案不起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2月13日、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阳冬坊9幢301室家中,租赁服务器创建“次元风”(网址域名www.ciyuanfen.com)网站,利用百度云网盘存储的淫秽动漫、视频上传至该网站,招揽用户注册会员,通过会员充值点击链接下载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予以牟某;2019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招募大学同学施某某(另案不起诉)为上述网站兼职客服,回答会员问题及帮助充值失败会员补单充值。截止案发,该网站注册会员35773人,被告人叶某某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经鉴定,上述网站内有403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客服话术模板、会员级别及权限、网站后台管理数据照片、淫秽视频照片截图、百度网盘数据、文件夹截图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韩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殷某某、施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违反国家文化管理制度,创建淫秽网站向社会公众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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