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原居住在本市**镇**科技园**栋宿舍**房。2019年8月2日16时许,叶某某窜至该栋宿舍楼顶意图跳楼轻生,但因畏高而放弃。当日18时许,叶某某不顾该栋宿舍楼住有约1200人的危险,打开楼顶一个存放柴油的油罐(内有柴油约200升)的阀门意图点燃柴油自焚轻生,后被陈某某发现并阻止。接报案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两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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