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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号,现住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5日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租下荆州市沙市区**酒店**楼的四个房间,为卖淫女及嫖客提供场所,进行性服务交易。2019年10月27日晚21时许,沙市区公安机关在该酒店**楼抓获若干名卖淫女、嫖客以及被告人叶某某。经审讯,当天,在被告人叶某某的介绍下,卖淫女张某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与嫖客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卖淫女陈某某与嫖客覃某某发生性关系,卖淫女王某甲分别与嫖客范某某、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每卖淫一次,被告人叶某某从嫖客支付的嫖资中抽取100元,以此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酒店开房记录、现场照片、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金某某、范某某、刘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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