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贵A****7号轻型厢式货车搭朱某某沿国道209线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对向行驶。21时16分许,双方行驶至贵港市覃某某**镇**屯路段(G209线3472km+50mc)时,被告人叶某某驾车超越同向在前方行驶的车辆时未履行注意义务,致使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左侧车身与对向莫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1时56分,被告人叶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覃某某**加油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后交警在**加油站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莫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茜铭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在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26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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