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非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浙江龙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叶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浙H7U****小型轿车从龙游县城前往龙游县**乡**村。19时40分许,途径陆社线1KM龙游县湖镇镇大路村陆家自然村路段,与同方向毛某某未开启灯光驾驶并搭乘商某某的龙游015***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电动二轮车失控又与林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粤S3R****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毛某某、商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商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商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胸腹腔器官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3月11日,经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叶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某、商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燕翔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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