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1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8时50分,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本市**集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号门面前路段,恰有行人温某某同向徒步行走至此因酒精作用致身体失去平衡瘫坐在车行道内,由于被告人叶某甲夜间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及时发现前方交通情况,致使湘******小型轿车与温某某相撞后又将其往前拖行,造成温某某当场死亡。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叶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
当日,被告人叶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近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唐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叶某甲供述;④司法鉴定意见;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系自首,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在一年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贝承兵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5月9日
附:一、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115****、1827311****)。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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