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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赤壁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L66**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107国道从赤壁市**镇前往**镇,10时58分许,途径107国道赤壁市四中转盘路段时,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女,殁年44岁)撞到在地,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向赤壁市公安局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3.勘验笔录;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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