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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现住奉新县**路**新居住宅区**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奉新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叶某某与苏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并喝了酒。饭后叶某某驾驶赣******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奉新县奉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约19时49分许,行驶至奉新**桥桥上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骑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驶赣******号轻型栏板货车离开现场,将车停放在**银行门口路段,并电话告知朋友苏某某发生事故情况,随后叶某某步行返回案发地点附近,看见救护车及交警到了案发现场并观察情况,然后再次返回车辆停放处,之后在苏某某的陪同下于当晚20时50分许步行到奉新县交警大队投案。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13MG/100ML。到案后,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苏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叶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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