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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19年9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3时58分许,叶某某驾驶粤L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惠州市仲恺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仲恺大道金榜立交桥桥下路段右转弯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刮碰并碾压其右前方由南往北行驶由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驾驶人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事后被告人叶某某家属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  1385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等待警察到场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59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3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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