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舒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超过限定标志标明的速度沿舒某某**镇**街道行驶时,碰撞前方俞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致俞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叶某甲被带至舒某某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叶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同年9月4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叶某甲将俞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9月7日,叶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程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肇事车辆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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