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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1****号小型轿车沿滨湖中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中路游泳馆路段时,遇被害人蔡某某经人行横道自南向北横过道路,因叶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限制时速50km/h,实际时速62km/h)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渝A1****号小型轿车碰撞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求助路人帮忙拨打120,后跟随救护车送被害人蔡某某去往医院治疗,同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赔偿蔡某某近亲属人民币7.0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检、车检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检察官助理  徐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联系电话:156962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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