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吴中区**苑**幢**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叶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苏EN****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劳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铁十一局工地门口时,在向南右转过程中,因对路面的动态情况疏于观察且未让所借车道内的车辆先行,致其车头撞上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警用电动自行车,向前推行约40米后被路人叫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配合调查。被害人秦某某经苏大附二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
7.劳动路治安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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