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叶某某,性别: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某某**镇**路**号**栋**房,现居住广东省翁某某**镇**路**花园**栋**房,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经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F*****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龙仙西区沿建设路往蓝青村方向行驶,至16时57分许,行驶至翁某某**镇**路和泰酒家门口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由郑某某驾驶并搭乘刘某甲、刘某某的粤FD****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人车倒地,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刘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甲、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广东法正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2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死者刘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工作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 刘素晶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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