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21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浠英公路由绿杨乡往洗马镇方向行驶至浠英公路95KM(浠水县洗马街广源佛山瓷砖店门口)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7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抓获到案。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浠水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接警调度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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