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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B06****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道**路***厦**公汽**公司**空地由***倒车时,车辆车尾与在空地行走的行人罗某某身体背部发生碰撞,导致罗某某倒地后被该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轮碾压,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死者罗某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躯干部致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粤B06****D号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均未检见安全隐患。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罗某某尸体损伤痕迹,事故发生时,罗某某处于直立状态,其身体与在向后运动状态下的粤B06****D号大型普通客车后侧左部接触碰撞、倒地进入该车底盘左后部,被左后轮碾压可以形成。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宝安大队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罗某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叶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叶某某接到责任认定后即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8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维持宝安大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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