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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207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7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QQG****号小型轿车搭载莫某某、冯某某、余某某由阳江往闸坡方向行驶,当天17时10分行驶至闸坡镇*省道**处掉头时,遇粤Q49***号小型轿车由闸坡往阳江方向行驶,粤Q49***号小型轿车车头与粤QQG****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莫某某、冯某某、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莫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17分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自动到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海陵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叶某某赔偿死者莫某某家属22万元,赔偿冯某某、余某某各4万元。莫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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