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Y2****号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与德兴路交叉路口的右侧停车位停车,当其打开驾驶位车门时,未正确观察车辆左后方的交通情况,致被害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1****)同向行驶时撞向其车驾驶位车门后倒地受伤,后于2019年2月20日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二十万元和部分医疗费用,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57575****;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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