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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庄队**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时0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居委会**路口处向西转弯时,将路中行人许某甲撞倒后碾轧致死。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叶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庄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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