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1时14分,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团风县**镇**堤**港**组路段处时,与对向由詹某甲驾驶的鄂J******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王某甲、詹某乙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詹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詹某甲系因急性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家中,联系电话1778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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