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陕EH****号低速自卸货车,沿31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阴市**村口向左(北)转弯过程中,与沿319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雷某某驾驶的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谢某)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员雷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员谢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驶车辆逃逸。于2016年11月11日叶某某到华阴市公安局交警队自动投案。2016年11月15日,经陕西省华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6年12月14日经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事故次要作用。谢琦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国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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