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健锋、梁红辉,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粤YA****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从大沥城区方向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往广州方向广佛高速桥底辅道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前方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车尾及道路右侧护墙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又与道路左侧护墙碰刮,造成两车损坏及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叶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破案后,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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