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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陕A****1小型轿车,沿骊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骊兴路与骊丰四路交叉口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致黄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伤,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司法鉴定:黄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及死亡医学证明书;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国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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