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1时,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伙同苏某某(已判决)等人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伙同苏某某等人持啤酒瓶追打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致使被害人甘某某头部、额头受伤,被害人杨某某左手中指受伤;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投掷啤酒瓶,砸中坐在一旁的酒吧的另一名客人陆某某的脸部,致使被害人陆某某牙齿折断。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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