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69号
被告人叶某某(工号2800),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号,原系中山市**镇**手机店店长。2018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工号1300),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村**号,原系中山市***镇**手机店销售员、中山市**镇**手机店销售主管。2018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工号1603、2806),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竹某某村竹某某十组17号,原系中山市**镇**手机店销售员。2018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9日、4月2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18日、5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5日、4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纠集黄某某、钟某甲胜与钟某丙、邝某某、邓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交叉结伙,在中山***公司位于**镇****号的中山市**镇**手机店(以下简称“**手机店”),采取“以旧换新”、“积分优惠购机”、“预存话费送手机”、“预存话费送平板”等优惠活动为幌子吸引被害人进该店消费,以先缴纳小额购机优惠费用诱骗被害人签订销售相关票据、协议,后再告知被害人该手机为运营商合约机性能差及限制使用条件,并出示事先降低速度的合约机给被害人试用。当被害人提出不买上述手机退款时,上述被告人则以被害人违约会被银行纳入征信黑名单及缴纳高额违约金,或以拒不退款,或拒不退还身份证、银行卡,或将被害人单独带至该店的休息室,交由叶某某、钟某丙等人处理等威胁方法,当被害人现金不足,则在店内为被害人联系办理分期贷款业务,迫使被害人以高于市场价购买店内其推荐的利润高的手机或商品。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曾在***公司位于**镇**路****的中山市***镇***手机店(以下简称“**手机店”),以上述方法,强迫被害人购买手机或商品。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参与强迫交易15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56822元;被告人黄某某在***手机店和***手机店参与强迫交易13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45637元;被告人钟某甲参与强迫交易10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352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日下午4时许至次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吴某玲以人民币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长虹牌H9平板电脑1台(无法鉴定价格)。
2、2017年12月3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韦某宣以人民币3396元的价格购买了SOP牌S7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750元)。
3、2018年2月21日上午 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陈某以人民币3999元的价格购买了金立牌S10L手机1台(未鉴定价格)。
4、2018年5月14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钟某甲先在**手机店骗被害人陈某福交人民币199元参与所谓的积分换购华为牌荣耀10手机,被害人要求退款未果,后被带至**手机店,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陈某福以人民币2898元的价格购买了手机1台(具体型号不详)。因被害人陈某福不满意,多次到**手机店更换手机,最终更换了酷比牌F1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900元)。
5、2018年6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杨某以人民币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SOP牌S7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750元)。
6、2018年6月2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余某以人民币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酷派牌手机1台(具体型号不详)。因余某未还贷款,后退还手机,被告人黄某某拒退被害人余某人民币299元。
7、2018年7月3日晚上8时许至次日,被告人叶某某与邝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299元的价格购买了华为牌畅享8plus手机。因被害人周某牛不满意,后于7月11日将该手机更换为格力牌G0215D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000元)。
8、2018年7月16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与钟某丙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祝某友以人民币3299元的价格购买了华为牌荣耀9青春版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900元)。
9、2018年7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与邓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龙某以人民币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酷比牌S12手机1台,因被害人不满意,后于9月2日将该手机更换为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800元)。
10、2018年7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梁某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华为牌畅享8型手机1台(未鉴定价格)。
11、2018年9月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喻某珍以人民币3888元的价格购买了华为牌手机1台(具体型号不详)。因被害人喻某珍不满意,于次日晚上补交人民币200元后,钟某甲为其更换了苹果牌Iphone 6plus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2700元)。同时,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与肖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刘某平人民币3799元的价格购买了酷比牌F2plus手机1台, 因被害人刘某平不满意,两天后补交人民币600元,钟某甲为其更换了标价为人民币4398元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2400元)。
12、2018年9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张某品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华为牌荣耀7X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400元)。
13、2018年9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何某宁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金立牌M7L手机1台(无法鉴定价格)。
14、2018年9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廖某欣(女,16岁)、陈某分别以人民币3399元的价格各自购买了苹果牌Iphone6手机1台(廖某欣的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1500元,陈某的手机未鉴定价格)。同时,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谢某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苹果牌Iphone6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500元)。
15、2018年9月18日、19日晚上8、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先后2次分别收取被害人彭某波预付款人民币400元、600元,向被害人彭某波分别推销华为牌荣耀7C手机、华为牌NOVA 2plus手机各1台。后二被告人因被害人未购买上述手机,拒退人民币1000元。
16、2018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韦某海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购买了Iephone牌T7A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230元)。
17、2018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石某辉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了OPP0牌A7X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900元)和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800元)。
18、2018年9月2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冯某坤以人民币3499元的价格购买了华为牌荣耀7C手机1台。因被害人冯某坤不满意,次日晚补交人民币400元后,钟某甲为其更换了格力牌G0215D手机1台(鉴定价格人民币1000元)。
19、2018年9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手机店,强迫被害人李某龙以人民币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酷比牌K10手机1台(未鉴定价格)。
2018年9月28日晚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号**手机店门口将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强迫交易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长:周景声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钟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9册、光盘1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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