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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马某某遗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乡**村**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与妻子晋某某育有二子。2019年**月**日,被告人叶某某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为由,在百度贴吧留言欲将小儿子叶某某(2019年**月**日出生)送予他人抚养。被告人马某某见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分别联系被告人叶某某及领养人张某某,经多次居中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领养协议。201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与张某某夫妇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见面,在收取对方49 900元“补偿费”后将小儿子叶某某交给了张某某夫妇带走。被告人马某某于当日收取张某某支付的“介绍费”人民币15 000元。后张某某将叶某某带离至义乌市某酒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自动投案,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聊天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儿子交由他人抚养,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美琴

2020年3月18日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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