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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韦某某等五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5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街**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辩护人:陈鹏鹏律师,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辩护人:吴柘宁律师,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等五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区**巷**号**楼、**区**巷**号**房等地为厂房、仓库经营点,与身为公司员工的被告人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及自备的生产加工工具,加工生产带有丹尼尔惠灵顿第G1260501号注册商标标识及阿玛尼第1365491号注册商标标识的“表面”。

被告人叶某某在实施以上活动的同时,还单独购进明知是假冒丹尼尔惠灵顿及阿玛尼品牌的成品手表、表头(不带手表带的手表)、戒指、手镯等珠宝首饰,并仓储待售。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龙岗区**区**巷**号**楼、**区**巷**号**房现场缴获丹尼尔惠灵顿成品手表6块(带第G1260501号注册商标标识)、手镯3个(带G1135742号注册商标标识)、戒指21枚(带G1135742号注册商标标识)、表面30294块(带一个第G1260501号注册商标标识,并为核定使用的“手表构件”商品);同时缴获阿玛尼成品手表53块(带1365491号注册商标标识)、表头44块(为不带表带的手表,带1365491号注册商标标识)、表面5560块(带一个第1365491号注册商标标识,不是核定使用的商品);另缴获丝印机三台、印台七个、刷子一把、放大镜一个、测量仪一台、镊子二把、长针二根、刀片一片。

经鉴别,以上成品手表、首饰均为侵犯**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鉴定,以上6块假冒丹尼尔惠灵顿成品手表的价格为人民币8230元,假冒首饰的价值为人民币9660元;假冒的阿玛尼53块成品手表的价值为人民币15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丝印机、测量仪、镊子等;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被告人叶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韦某某、刘某甲、林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拾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丹尼尔惠灵顿成品手表6块、手镯3个、戒指21枚、表面30294块、阿玛尼成品手表53块、表头44块、表面5560块、丝印机3台、印台7个、刷子1把、放大镜1个、测量仪1台、镊子2把、长针2根、刀片1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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