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镇**弄**号,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91********,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作,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开棋牌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家**号,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寓**幢**室。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滕某某在“99舟山棋牌”APP注册代理的身份后,建立赌博聊天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其中,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4 251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4 735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2 565元、被告人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 749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定海区临城街道**小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定海区**花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滕某某在定海**棋牌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惠国
附:
1.四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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