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8********,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因赌博,于2016年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为了制作香菇棒,从青田县**乡**村、**村汤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村民处大量收购明知是没有林某采伐许可证的阔叶林某;期间,被告人叶某甲明知是非法收购的林某仍帮助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将非法收购的部分阔叶林某从青田县**乡**村用小型货车运输至**村。经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非法收购林某重量为63378斤,折合材积为24.3761立方米,蓄积为40.6268立方米,林某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12188.04元;被告人叶某甲非法运输林某重量为41940斤,折合材积为16.1307立方米,蓄积为26.8845立方米,林某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6721.13元。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叶某甲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关于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的说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账单复印件、中共青田县委政法委会议纪要、呈请变卖报告书、变卖公告、青田县公安局变卖物品委托书、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浙大恒评报字(2019)038号青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核实资产价值涉及的非法收购林某资产项目评估报告、关于要求给予徐某某等菇农加快香菇材处置的报告复印件、申请书、变卖公告、变卖信息登记表、变卖公告照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票据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傅某某、王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山林鉴(2019)第038号、第067号、第079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追究被告人叶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灵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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