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路**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一王姓老板,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夏雷村下雷坡二岸格式仓库从事非法经营卷烟活动,其中陈某某负责接应运输卷烟的车辆,并将运输有卷烟的车辆开回仓库,后陈某某、叶某某、郭某某将卷烟卸车重新包装打包后转运。经查实,陈某某、叶某某并未获得任何有关烟草专卖的生产、销售、等的资质和许可,也未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经鉴定,涉案的大部分香烟为伪劣产品。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4076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取样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及南宁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