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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钟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号,住株洲市芦淞区**栋**号,无业,2006年因抢劫罪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已不起诉)、黄某某(已不起诉)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与杨某某、黄某某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方某某带至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钟凯的金湘源典当行,采用“看牛”的方式对被害人方某某进行看守,每天白天由钟某某、杨某某进行看守,晚上由叶某某、黄某某进行看守,意图让被害人方某某还债,看守时间至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看守期间,离开金湘源典当行,将被害人方某某锁在店内,被害人方某某在典当行内找到一把西瓜刀,采用割腕的方式自杀,叶某某、钟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知情后,将被害人方某某带回其自己父母家中,方某某父母了解情况后报警。

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及杨某某、黄某某自动到案,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杨某某、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2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53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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