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被告人金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3月1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3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棋牌室经营者,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1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经与被告人金某某预谋准备进行聚众赌博活动,由金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被告人叶某某另与被告人陆某某商量以支付“台钱”的方式使用其经营的位于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旁的无名棋牌室作为赌博场所。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分别在被告人陆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梁溪区夹城里一处拆迁房内,以“牛牛”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1.2019年1月6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在陆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当天抽头渔利计人民币6500元。
2.2019年1月7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夹城里的一个拆迁房内,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当天抽头渔利计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1月8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在陆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当天抽头渔利计人民币6000余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相关抽头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理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里**号**室;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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