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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286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74********,满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街**号**单元**楼**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经营的浙江省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出含有赌博性质的车行争霸游戏的“飞叉多人视频百人房”软件,将该软件出售给浙江省瑞安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省杭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省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江苏省“**社区”、广东省“**娱乐”、四川省“**吧”、山东省“**”等多家公司供其开设网络赌场。**公司还开发和运营piupiu软件,在软件上嵌入车行争霸游戏及已出售的下属站点链接,吸引不特定人员在piupiu软件上购买游戏币用于赌博。

(一)2017年5月底开始,林某某、谢某某(已判)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购进“飞叉多人视频百人房”软件,并先后于2017年6月、8月设立相约吧、巨星吧平台用于运行上述软件开设网络赌场。2018年1月份**公司从**公司收购酷爱、布拉格两个平台,并分别更名为与嗨喽、海聊吧运营上述软件开设网络赌场。2018年3月底,巨星吧并入玉海楼。2018年4月6日,玉海楼和相约吧并入**公司的红磨坊平台,海聊吧并入**公司的凤凰城平台。上述各平台中均运行含有车行争霸游戏的“飞叉多人视频百人房”软件,且四个平台每个平台下设30-40个直播间,每个直播间有一个代理,赌客进入直播间以游戏币押注的形式进行赌博,具体方式为赌客通过充值换取游戏币,用游戏币在车行争霸游戏内坐庄或者押注,系统根据押注数额及输赢情况按比例抽取头薪,赌客赢取的游戏币可以通过网站代理兑换成人民币。赌客向**公司充值的金额中有30%以上用于在车行争霸游戏上押注。经统计,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4月17日,赌客充值达33849万元以上,涉案赌资达10154万元以上,每个平台每天抽水2万余元,共计抽水达1440万余元。其中: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担任上述相约吧19999直播间的代理,负责招揽赌博人员、管理主播、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累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余元。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担任上述巨星吧直播间的代理,负责招揽赌博人员、管理主播,为赌博人员能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

(二)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广场**楼**室内相继开设“秋葵”“麦岛”网站;2018年2月以后,陈某某伙同他人将 “秋葵”“麦岛”两个站点合并为“普吉岛”网站,并创办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迁至温岭市**大道**号**大厦**楼,又于2018年3月至4月相继开设“欢乐谷”“聚缘阁”“星光大道”“凤凰城”网站。陈某某通过招募站长、巡管、客服、运营等人员,结伙经营上述网站供人以“车行争霸”游戏进行赌博,并以游戏中抽水、兑换时抽水等方式获利,会员充值额达8660万余元,其中涉案赌资额达4330万余元。其中: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担任聚缘阁133333直播间的代理,负责招揽赌博人员、管理主播、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加上巨星吧、东方娱乐等赌博网站,其在上述三个平台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郭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暂扣款发票、银行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包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77667****、1396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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