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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谭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路**街**座**号。2004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啊某某、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相约到被告人邓某某位于四会市**巷**小区**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当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微信转账100元毒资给被告人谭某某,由被告人谭某某联系并微信转账支付该100元向被告人叶某某购买约0.1克毒品海洛因,后由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四会市**路**酒家附近与被告人叶某某见面拿毒品海洛因。拿回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三人一起吸食了该毒品。

2020年4月8日9时许,购毒人员彭某甲(又名:彭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2时40分许,彭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酒店后面再次电话及微信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于12时49分微信转账400元毒资及30元“好处费”给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将其中3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谭某某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仍联系并微信转账支付该300元向被告人叶某某购买,并让被告人邓某某再次去上述**酒家附近与被告人叶某某见面拿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毒品海洛因是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来贩卖的,仍驾驶摩托车前往并拿回该毒品交给了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从中切出约0.05克海洛因与被告人谭某某、邓某某一起吸食后,将剩余毒品海洛因分成三份包装成3小包。当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邓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四会市**路**餐厅与彭某某交易毒品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毕后即被民警人赃并获,从被告人邱某某身上搜获1小包毒品净重0.06克,从彭某某身上搜获2小包毒品净重0.09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3小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叶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克,被告人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斌艺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邱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四份、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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