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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谢某某等四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9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忙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与杨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通过朋友介绍共谋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赌场务工。同年5月9日,五人一同从成都乘坐飞机到达昆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亦准备前往缅甸赌场务工,并于当日从深圳乘坐飞机到达昆明与上述五人相遇,后六人途径临沧市永德县、镇康县凤尾镇等地,于5月14日到达镇康县**镇欲从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当日凌晨6时45分,途经镇康县**镇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后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同年5月21日凌晨3时16分,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另处)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欲从中缅边境便道再次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途经镇康县城至**工业园区路段硝厂沟岔路口附近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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