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V1097**(*),汉族,中学文化程度,装修工,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天水围**村**楼**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区**街道**村**巷**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室。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褚某甲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为赚取带工费,受“蔡老板”(身份不明)雇佣为其走私穿山甲鳞片入境。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按照“蔡老板”安排在香港新田邮局永平停车场附近的仓库取得穿山甲鳞片,并通过“风清”(身份不明)招揽水客,被告人褚某甲看到“风清”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收水客的信息后,为赚取带工费联系“风清”应招带货。2019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与“风清”在香港新田邮局永平停车场附近的仓库见面,并将26包穿山甲鳞片(每包约1千克)装进一个行李箱里交给“风清”,与“风清”一起打车到深圳湾口岸香港侧,与招揽的水客对接。当日19时左右,被告人褚某甲与“风清”、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湾口岸香港侧见面,“风清”将涉案4包穿山甲鳞片交给被告人褚某甲,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告人褚某甲两人一同从深圳湾口岸入境,并约定入境后褚某甲在深圳湾口岸深圳侧的出租车下客处附近将穿山甲鳞片交回给叶某某。随后,被告人褚某甲携带4包穿山甲鳞片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在深圳湾口岸入境大厅被深圳湾海关关员当场查获。被告人叶某某入境后收齐其他水客带货的穿山甲鳞片共计15包,送到福田皇岗村金田路边交给蔡老板的手下。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穿山甲鳞片共计4.3千克,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的鳞片,估值45868.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验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褚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褚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玉玲
2019年5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褚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扣押的财物建议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