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0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园**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水**组团**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8********,汉族,高中肄业,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馆**号房(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陆某某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将案件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叶某某、陆某某、胡某某经商议共同出资,由陆某某提供“永利盘”球盘账号对外接受投注,由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并负责资金结算。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接受王某某、薛某某、黄某某赌球投注至少764317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并非法获利约25万元,被告人陆某某非法获利294807元,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约25万元。2018年7月27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单独利用球盘账号继续接受王某某的赌球投注共计11988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陆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转账记录表、微信记录、扣押清单、缴款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陆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证据: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陆某某、胡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岳翔
检察官助理:吴晨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陆某某、胡某某现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7777****、1367679****、1377777****;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材料叁份,补充材料壹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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