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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琚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春节前承租江山市**街道**幢**单元**号车库(原某某寿司料理店),用于经营棋牌室,棋牌室一楼共有二张麻将桌、二楼为一张麻将桌。麻将抽头标准:5元赌注麻将赌博每局(30张牌)抽头25元;10元赌注的每局(30张牌)抽头40元;现飞麻将赌博,5元赌注的财吊胡每轮抽头5元,10元赌注的财吊胡每轮抽头10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琚某某同叶某某商议合伙经营该棋牌室并购买一张小方桌放置二楼。商定平分每天扣除棋牌室日常开支后的抽头渔利,还商定叶某某主要负责一楼打麻将赌博抽头,琚某某主要负责打十三道、双扣赌博抽头。十三道赌博抽头标准:单人每轮赢钱190元以上抽头10元,抓到“红波浪”(即某一家的三道牌均大于其与三家)则抽头20元。双扣赌博抽头标准:双扣且抓到六星抽头10元,双扣且抓到七星抽头20元。

经营期间,琚某某招揽廖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到棋牌室参与十三道赌博,叶某某招揽郑某某、周某甲、程某某等人到棋牌室参与打麻将赌博。俩人各自抽头以及垫付的赌债的数额记录在账本上(已扣押),通过账本记录计算得知:2019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0日期间,共抽头人民币23830元(其中5元张抽了5375元,10元张抽了9360元,“十三道”抽了7885元,麻将现飞抽了1090元,双扣抽了120元)。棋牌室经营期间,免费向赌客提供茶水、饮料、水果、中晚餐、夜宵、零食、香烟等,该些费用即为棋牌室日常开支。扣除日常开支后,叶某某、琚某某共获取12000元以上的抽头渔利,即俩人实际各分到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判处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琛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琚某某现住浙江省江山市**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4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2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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