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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王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叶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四川省合江县**镇**花园**栋**室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楼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13时许,吸毒人员费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支付350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联系“阿某某”(待查)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0.3克毒品海洛因,并在合江县**镇**小区对面树林里将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费某某,费某某从中取出部分毒品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吸食。

2、2020年5月22日16时许,吸毒人员费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700元钱,被告人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0.6克毒品海洛因,从中分出一个毒品零包后将剩下的毒品在合江县**镇**小区对面树林里贩卖给费某某,费某某取出部分毒品给王某某吸食,并随即取出毒品自己吸食,随后,二人携带各自吸食剩下的毒品离开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二包,共计重量0.12克,吸毒人员费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重量为0.22克。

3、2020年5月20日,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叶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了12000元钱,被告人叶某某联系曹某某(待查),商定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叶某某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19克毒品海洛因。5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将约19克毒品海洛因藏匿于黄粑内,通过快递公司将毒品邮寄给吸毒人员李某某,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收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藏匿于黄粑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二包,重量为19.23克。

2020年5月25日,赤水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住宅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九包,重量为7.31克。

2020年5月27日、同年5月30日,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和吸毒人员费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5月22日、同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64克,被告人叶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9.23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6.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王大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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