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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汪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13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大陆通行证号:0818****,大学文化,经商人员,户籍在台湾省桃园市**街**巷**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楼**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九”),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4日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底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在本区新桥镇莘松路1028号的雀友会三楼棋牌室,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其中,叶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某负责记账、记录筹码量,安排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发牌、洗牌。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樊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顾某某、许某某、余某某、詹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于2020年7月24日至本区新桥镇莘松路1028号的雀友会棋牌室参与赌博,及上述赌场的人员分工情况。其中,被告人叶某某系赌场召集人;被告人汪某某负责记账、记录筹码量;被告人陈某甲系荷官,负责发牌、洗牌。

2.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证人许某某、顾某某、余某某、樊某某、陈某乙、詹某乙等人的微信转账情况。

3.赌场照片证实,涉案赌场的概貌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资人民币5,000元、手机四部、扑克牌一副、筹码六种、德州扑克牌桌一张,其中赌资人民币5,000元、手机四部、扑克牌一副、筹码六种已随案移送。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樊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顾某某、许某某、余某某、詹某甲等人均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均系被抓获到案。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三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均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宣告被告人陈某甲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汪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暂住地,电话:1891269****。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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