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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汤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黎梓琪,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峥,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得知与其发生过纠纷的被害人吴某甲在南海区**镇**娱乐场喝酒后,起意报复吴某甲。叶某某召集了被告人汤某甲、黄某某、汤某乙(另案处理)等三人,携带砍刀乘坐摩托车来到**娱乐场。等到吴某甲从**娱乐场出来后,叶某某、汤某甲各持一把砍刀,汤某乙、黄某某空手一起追逐吴某甲,叶某某追上吴某甲砍了其背部一刀,汤某甲砍了吴某甲手部一刀致其右手腕被砍落。后叶某某等四人逃离现场。2020年7月27日,叶某某被抓获,次日,汤某甲、汤某乙被抓获,同年8月13日,黄某某被抓获。同年9月25日,叶某某赔偿被害人九万元、汤某甲赔偿被害人八万元、黄某某、汤某乙各赔偿被害人一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四人行为表示谅解。

经鉴定,吴某甲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右前臂近腕部完全离断,属重伤;右前臂再植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右手腕关节功能丧失约56.7%,属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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