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黎梓琪,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峥,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得知与其发生过纠纷的被害人吴某甲在南海区**镇**娱乐场喝酒后,起意报复吴某甲。叶某某召集了被告人汤某甲、黄某某、汤某乙(另案处理)等三人,携带砍刀乘坐摩托车来到**娱乐场。等到吴某甲从**娱乐场出来后,叶某某、汤某甲各持一把砍刀,汤某乙、黄某某空手一起追逐吴某甲,叶某某追上吴某甲砍了其背部一刀,汤某甲砍了吴某甲手部一刀致其右手腕被砍落。后叶某某等四人逃离现场。2020年7月27日,叶某某被抓获,次日,汤某甲、汤某乙被抓获,同年8月13日,黄某某被抓获。同年9月25日,叶某某赔偿被害人九万元、汤某甲赔偿被害人八万元、黄某某、汤某乙各赔偿被害人一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四人行为表示谅解。
经鉴定,吴某甲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右前臂近腕部完全离断,属重伤;右前臂再植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右手腕关节功能丧失约56.7%,属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汤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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