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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梁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25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一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翟某甲、梁某甲、翟某乙、林某某、翟某丙、梁某乙、梁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开始,经被告人梁某甲提议,被告人梁某甲、翟某甲、叶某某、翟某乙、林某某、翟某丙、梁某乙、梁某丙商量后,在叶某某位于博罗县**镇**村**小组一鱼塘边的平房内,合股提供赌具给参赌人员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发牌6至7份,最少下注人民币50元,不设上限,由在场的股东及赌客轮流做庄,每次做庄“抽水”人民币50元,每晚“抽水”约3000元。期间,被告人一伙负责招揽参赌人员、“捧旺”赌场、“抽水”等,并聘请“波某某”做“荷手”,聘请“荣某某”和“榕仔”负责望风。每晚赌博结束后,到场股东将抽取的“水钱”除去给叶某某场地费150元等开支后平均分掉。

2019年12月9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叶某某、翟某甲、梁某甲、翟某乙、林某某和涉赌人员共10人,现场缴获牌九一副、骰子一对、对讲机两部、对讲机充电器三个和赌资人民币共13150元。2020年1月1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村**小学附近抓获被告人翟某丙。同年1月1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惠州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梁某乙。同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丙主动到博罗县公安局石坝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梁某甲、翟某甲、翟某乙、林某某、翟某丙、梁某乙、梁某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翟某甲、梁某甲、翟某乙、林某某、翟某丙、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梁某甲、翟某甲、翟某乙、林某某、翟某丙、梁某乙、梁某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2020年4月16

附:

1.各被告人联系方式:

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752****;

被告人梁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362****;

被告人翟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302****;

被告人翟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083****;

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356****;

被告人翟某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02****;

被告人梁某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174****;

被告人梁某乙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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