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柳某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蕲春县********号,2008年6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因吸毒被蕲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9月16日因盗窃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至2014年11月24日止;2017年5月25日因吸毒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无业,2017年6月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无业,2019年8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柳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柳某某、被告人吕某某从黄梅到蕲春被告人叶某某家中,打算购买毒品,经叶某某与团风的姚某某(另行处理)取得联系,姚某某让其到团风县黄商购物中心附近面谈。随后叶某某、柳某某、吕某某租车从蕲春前往团风城区,16时许,双方在团风城区**宾馆305房间会面,首先谈定交易价格为“麻果”30元/颗、“冰毒”250元/克,然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万元购得“麻果”250颗、“冰毒”1包(共计净重73.42克)。交易完成后,吕某某、柳某某、叶某某刚离开宾馆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冰毒”、“麻果”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现场照片4张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检查、辩认、称量、取样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柳某某、吕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新燕

2019年12月19日

1.被告人叶某某、柳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及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