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林某某组织卖淫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4********,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4********,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24日、12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林某某夫妇租用龙游县**路和**路交叉路口**公司一楼、三楼店面,先后招募杨某某、伍某某、梁某某至上述卖淫场所,通过确定从事卖淫的时间、卖淫项目、收费标准组织三人卖淫,并约定卖淫收取的嫖资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期间,叶某甲、林某某共收取嫖资共计4万余元,非法所得至少22300元,杨某某、伍某某、梁某某至少卖淫230余次。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林某某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对讲机、车辆等;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3.证人蔡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伍某某、章某某、梁某某、关某某、叶某乙、范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林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