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24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31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桃源县双溪口镇来到慈利县通津铺镇市场河居委会19组,将被害人黎某甲放养在其屋后山地的三只山羊盗走,同时将被害人黎某乙放养在距此不远处的三只山羊盗走;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桃源县双溪口镇来到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百落村10组,将被害人卓某某放养在自家耕地坝上的两只山羊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山羊总价值人民币5552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黎某甲2000元、被害人黎某乙2000元,被害人卓某某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黎某乙、黎某甲、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名波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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