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88********,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下载“万利游戏”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推广给另外37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9690.34元;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下载“万利游戏”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推广给另外18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32100元;2019年5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下载“万利游戏2”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推广给另外16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3454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岳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蒋某某为赌博平台投放广告和发展会员并赚取佣金,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吉日嘎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524822****;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37957****;被告人蒋某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780950****;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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