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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杜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76号

被告人张成海,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9年3月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9年8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城口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鄢自民,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城口县**号**幢**-**。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住重庆市城口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海、贺某某、杜某甲、鄢自民、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8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6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到3月间,魏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城口、巫溪、开州人员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两江问茶主题酒店内开设赌场。魏某某、杜某乙(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杜某甲、鄢自民系该赌场城口一方的股东,被告人贺某某系该赌场巫溪一方的股东,被告人张成海系该赌场开州一方的股东。城口、巫溪、开州三方平分赌场的抽头渔利。该赌场以打“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成海负责邀约开州赌客参赌并参与抽头、清水钱、分抽头渔利。被告人贺某某参与抽头、清水钱、分抽头渔利。被告人杜某甲在该赌场打牌,并分抽头渔利。被告人鄢自民要到赌场内,并分抽头渔利。被告人叶某某负责记账、清水钱、分抽头渔利。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与杜某乙(另案处理)组织他人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海源酒店开设赌场。该赌场以“大吃小”等方式赌博,二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抓获。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杜某甲、鄢自民被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成海、贺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叶某某、张成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成海、贺某某、杜某甲、鄢自民、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海、贺某某、杜某甲、鄢自民、叶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成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成海、鄢自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7月7日

附件:1.上述被告人均被逮捕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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